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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参评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评,并将自评材料报送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

  (三)对申报参加评估的省级社会组织的参评资格和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

  (四)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五)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结论;

  (六)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示;

  (七)省民政厅根据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授予评估等级,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六条 被评估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申请复核,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的名称为“等级+社会组织类别”。

  第十八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应当将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也可以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获得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获得3A级(含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可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政策。

  第二十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中,应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或者与评估机构及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省民政厅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的,省民政厅将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省民政厅;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省民政厅,换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省民政厅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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