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民字[2009]66号)
各省级社会组织:
为了规范我省省级社会组织评估程序,使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为做好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级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省级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
第二条 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省级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第四条 凡依法经省民政厅登记满一年以上的省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参加评估。
第五条 省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四)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条件的。
第六条 省民政厅设立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并负责对省级社会组织评估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七条 省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是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省民政厅的授权,负责省级社会组织的审定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对评估小组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
(二)公示评估结果,发布评估结果公告;
(三)负责将审核意见和评估结果报送省民政厅;
(四)负责将我省4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材料上报民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