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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拓展就业见习范围。在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见习单位优先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各类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应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根据用人需要,双向选择,自愿协商,灵活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本单位就业见习;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可按规定吸纳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各高等院校也可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利用实习实训基地安排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吸纳毕业生就业;各地街道社区、农村基层组织和各类工业、产业基地(园区)、留学人员(大学生)创业园等都要结合实际,开展就业见习活动。

  三、加强就业见习管理。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指导见习单位和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计划安排、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以及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义务。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加强对见习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努力提高见习质量;制订就业见习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见习人员的日常管理;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录(聘)选用的依据之一。

  四、强化就业见习服务。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鼓励各见习基地(单位)优先吸纳专业对口和家庭困难、历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表现突出、用人单位满意的见习毕业生按规定优先录(聘)用。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和推荐就业,也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求职)登记,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五、落实就业见习经费。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专项经费,将政府应支付的见习生活补助经费(每人每月不低于250元)和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每年年初财政部门根据省分配的见习计划指标确定见习生活补助经费数额,作为就业见习专项经费统一拨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根据不同渠道组织的就业见习毕业生数量统筹发放使用。年末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汇总当年本地实际落实的就业见习毕业生人数、名单和就业见习协议,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备案,若有余缺,自动转入下年度使用或适当追加。今后,如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具体发放事宜由见习单位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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