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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十五、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的规模,减少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压缩会议开支。全省性会议可根据情况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及厅属有关单位报送省教育厅的公文,应当符合《陕西省教育厅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省教育厅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厅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单位报送省教育厅的请示性公文,一般由办公室批转承办处室办理,并按程序报请分管厅领导、厅长审示;处室(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由相关厅领导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请厅长审定。
  四十七、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及厅属有关单位报送省教育厅审批的公文,由厅办公室归口统一办理,及时按照分工呈报厅领导同志签批,重大事项应报厅长审批;属于机关各处室的业务,由厅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处室签领办理。
  四十八、报送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部门审批的公文,以省教育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工作安排部署等公文,由厅长签署。一般业务性公文,经厅长授权由分管厅领导签署。
  四十九、厅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各类公文,应及时批阅。一般业务性公文的批阅最长不能超过7天;限时办理的公文须在规定时限内批阅;对特急件及时批阅。厅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公文要批示明确意见。
  五十、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尽量不发;能用电话、传真等办理的公务,一般不正式发文。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一、省教育厅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令行禁止。
  五十二、省教育厅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教育厅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教育厅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在公开场合出现任何与省教育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教育厅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教育厅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均须经省教育厅主要领导同意。
  五十三、省教育厅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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