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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教〔2009〕1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陕西省教育厅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3月4日省教育厅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陕西省教育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省教育厅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教育部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教育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省教育厅的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省级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努力建设为民、务实、高效、清廉机关。
  三、省教育厅工作的准则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教育厅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政廉洁。
  五、省教育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教育厅全面工作。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协助厅长工作。
  六、厅长召集和主持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省教育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厅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向厅长提出建议。受厅长委托,主持厅长办公会议,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代表省教育厅进行相关活动。
  八、各处室(单位)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职能分工,领导本处室(单位)的工作。各处室(单位)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行政职能

  九、省教育厅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案并监督执行。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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