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使用学校名称。民办学校名称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名称为准,不得私自篡改。在印制宣传资料、招生简章、广告、刻制牌匾、刊发(播)媒体广告时不得使用简称。每所学校只能使用一个校名,严禁以“多块牌子一套机构”开展招生工作。
六、严格招生组织纪律。各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审批的学校名称、办学地址、招生类型、层次、招生数量等规定开展招生工作。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参与招生工作;不得组织在校学生参与招生;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招生;不得擅自与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或以其名义进行招生;不得发布模糊不清和虚假招生信息误导学生;不得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各校招收的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各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予以明示,并在学生入校后全部予以兑现。民办学校到外地招生,招生人员须持学校介绍信和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自觉接受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七、严格执行收费、退费政策规定。各校要认真执行《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学生入校后,对于要求退学的学生,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学、退费手续,不得故意拖延或刁难。各校对招收的学生,要按照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提供办学条件、开设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八、各市(区)教育局接此通知后,要及时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招生工作方案,积极主动地为在本地招生的民办学校提供优质服务,要积极做好宣传舆论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招生的相关信息,引导广大学生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学校。要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和不法分子的诈骗招生,并通过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违规招生、诈骗案件及处理结果,努力维护学生利益。
联系人:李 梅 电话:029-87347411
附件:陕西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表
二○○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