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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举办陕西省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

  (2)在学校开展活动的基础上,各市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组织展演活动。
  2.第二阶段(2009年5月至6月),各市组织展演活动阶段。本阶段活动主要内容:
  (1)在基层开展活动的基础上,各市可因地制宜地举办市级艺术展演活动。在此期间,将本市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活动总结以及活动简报等材料及时报送陕西省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2)组织评选本市优秀艺术表演节目、艺术作品和艺术教育论文。2009年6月30日前,各市按要求将评选出来的艺术表演节目(录像)、艺术作品以及艺术教育论文,报送陕西省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3.第三阶段(2009年7月至2009年9月),陕西省集中展演活动阶段。本阶段活动主要内容:
  (1)陕西省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组委会对各市报送的艺术表演节目(录像)、艺术作品以及艺术教育论文组织评选。
  (2)中学组的艺术表演节目评选出现场展演的入围节目进行现场集中展演评选。小学组的艺术表演节目根据录像进行评奖,不再组织现场集中展评。
  (3)举办陕西省第三届中小学生优秀艺术作品展览。
  (4)举办陕西省中小学艺术教育论文报告会。
  六、报送节目和作品的要求
  1.艺术表演类同一个节目的参加者必须是同一学校或同一校外教育机构的学生。
  2.西安、宝鸡市教育局可报送艺术表演节目20个、绘画作品20幅、书法(或篆刻)作品20幅、摄影作品15幅;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石油普教移交中心可报送艺术表演节目10个、绘画作品15幅、书法(或篆刻)作品10幅、摄影作品15幅;其它各市教育局可报送艺术表演节目18个、绘画作品20幅、书法(或篆刻)作品15幅、摄影作品15幅。
  3.各市报送的艺术表演节目和艺术作品,中学组和小学组各占50%。小学组中,小学甲组的节目和作品均不少于90%,小学乙组的节目和作品均不超过10%;中学组中,中学甲组的节目和作品均不少于90%,中学乙组的节目和作品均不超过10%。
  4.各市报送的艺术表演节目中,只报送集体节目,中学甲组和小学甲组必须各有一个合唱节目。独唱节目不超过上报节目数的10%。
  5.艺术表演节目用光盘报送,一式两份。光盘需制作成DVD格式,声音和图像需同期录制。声乐、器乐、舞蹈和校园剧(课本剧)需分光盘制作,不要将不同类别的节目录制在同一个光盘上。报送的光盘上需粘贴标签注明所在市及学校名称,所在组别,节目名称和形式,指导教师姓名;光盘内不要出现所在地区、学校名称。
  6.艺术作品按规定尺寸报送,无需装裱。在作品背面或另附标签上注明所在市、县、学校名称、作者姓名、所在年级以及指导教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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