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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通报各区(县级市)、各单位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情况,提高信息报告的主动性和时效性、准确性,防止出现迟报、谎报或瞒报、漏报信息,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7〕7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通报对象

  通报对象: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

  二、通报内容

  (一)突发事件信息;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成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三)中央、省、市领导同志(以下简称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或高度关注的事件,并要求各区(县级市)、各单位报告的信息;

  (四)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

  (五)本区(县级市)、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信息;

  (六)按照市应急办约稿要求报送的信息。

  三、通报方式

  从2009年9月开始,市应急办每月10日前以《应急管理工作动态》(特刊)形式通报各区(县级市)、各单位前一个月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

  市府办公厅每年1月份通报各区(县级市)、各单位上年度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

  四、记分方法

  (一)基本分值为100分,按照加分和减分分别进行记分。所有信息报告均以书面报告为准,并按照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45号)和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格式和时限、内容进行报告。

  (二)减分事项为本办法第二点(一)至(三)项所列事项。完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限要求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不扣分;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限要求迟报信息的,每次扣5分(确因事态紧急,先电话报告,但迟报书面报告的,扣2分),谎报、瞒报、漏报信息每次扣10分,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成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没有及时报告扣1分,中央、省、市领导同志(以下简称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或高度关注的事件,并要求各区(县级市)、各单位报告的信息没有按时报告的扣1分,同类事件不重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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