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要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均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且有浮动的,一律按低限收费;属于市场定价的,通过服务双方协商予以适当减收或免收。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校舍安全工程相关工作。各地要参照省的做法,建立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和实施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本地区校舍安全负总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审定各县(市、区)中小学校布局规划、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汇总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质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对中小学校舍的排查鉴定,科学制订并组织实施中小学布局规划、校舍改造方案、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统筹落实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工程实施所需资金,加强工程监管,组织人员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现场验收,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三)规范验收考核。建立校舍安全工程进度月报制度。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间,各县(市、区)应于每月5日前向各地级以上市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工程进展情况,汇总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全省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分别在2009年底和2010年底对各地校舍安全工程进行年度验收考核,2011年底进行项目总体验收考核。
(四)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校舍安全工程目标责任制,省人民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签订校舍安全工程目标责任书,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校舍安全工程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校舍安全工程第一责任人,分管校舍安全工程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其分管工作负管理责任。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