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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义务兵因个人原因在2009年3月31日以前、转业士官在6月30日以前未到民政部门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
  凡我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国有经济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关系如何,都要按照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接收退役士兵。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按照国发〔2005〕23号文件要求,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对积极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要及时宣传报道,对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责任。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做法。
  (三)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今后安置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要大力提倡、积极扶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于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门发给一次性补助金和《自谋职业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要求,认真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凡于2009年10月底前无法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安排自谋职业。
  2008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按照《关于调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兰民优〔200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同时通过收缴有偿转移金等渠道,加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资金筹措力度,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正常发放。对自谋职业资金筹措有困难的县区,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自愿复员的三期以上士官,其档案由政府开办的劳务市场或劳务中介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四)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出成效。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对农村退役士兵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支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予以扶持,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一律纳入低保,确保其基本生活。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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