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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1年内)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由户口所在地政府按规定逐月发放低保金。
  三、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要求,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进一步加强领导,继续推进安置改革,通过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2008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圆满完成。
  (一)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要本着“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民政部门摸清辖区内各单位的用工情况,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范围,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挖掘潜力,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企业安置计划下达原则上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8‰,职工退役子女人数多的可适当提高下达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的下达,由接收单位根据工勤人员编制、缺岗人员情况,报送拟接收退役士兵的名单,市人事局和市安置办根据省人事厅、民政厅下达的安置计划,结合当年退役士兵统分实际,共同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安置计划。
  凡有安置计划的单位,要自觉维护现行安置政策的严肃性,按照“系统包干安置”的原则,在接收本单位职工退役子女的同时,还要适当接收部分社会对象。企业单位必须于2009年10月底前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接收单位可结合用工需要,通过考试择优录用城镇退役士兵,录用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系统)职工退役子女的80%,未完成计划的部分,要按规定缴纳有偿转移金。确实无力完成全部安置任务的单位,经下达安置计划的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全部或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必须在2009年10月底前办结相关手续。
  (二)规范安置程序,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对在部队服现役满三期以上的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受奖者、因战因公致残的5至8级残疾军人和烈士子女,要作为重点安置对象,优先予以安排。
  对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士官,按照总参谋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的通知》(参动〔2008〕47号)精神,凡服满第三期服役年限退出现役的士官,由入学前常驻户口所在地或上一级政府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驻户口所在地政府安置。
  在退役士兵接收报到工作中,要严格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资格审查。对弄虚作假、档案中缺少主要材料、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无“非农”《优待安置证》或所持“非农”《优待安置证》与民政部门的“非农”《优待安置证》登记名册不符,以及从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因政治、身体原因服现役不满2年的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不满5年的一期、不满8年的二期非农业户口入伍的士官,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和甘肃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关于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安置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安字〔2000〕2号)规定办理。城镇退役士兵只能安置一次,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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