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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兰政发【2009】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84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9〕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8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接收对象: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含因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规定的三期以上士官。
  转业士官由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安办)统一审查,整体移交兰州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置办)后,再转交各县区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进行安置。
  对非我市入伍,需在我市易地安置、落户的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需享受城镇安置的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5至8级残疾的退伍士兵,要按相关报批程序,于2009年6月底前,将报批材料报市安置办审查后上报省军安办审批。
  从部队办理了复员手续的三期以上士官,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需要随配偶在我市落户的,经省军安办批准,可以在我市办理落户手续。
  二、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安置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在充分掌握退役士兵基本现状的基础上,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安置政策教育,并做好预备役登记、报到落户、培训等工作。要继续把转变就业观念、适应市场经济用工要求作为重点,引导退役士兵自觉顺应当前的就业形势,服从各种方式的安置,以良好的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上建功立业。
  为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搞好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要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和技能培训纳入职工再就业和劳务输出培训工作,通盘考虑,统一安排,并作为职工就业培训的重要对象,与其它对象执行同一政策、同一待遇。教育、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任务。要积极探索退役士兵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培训的方式方法,提高培训层次。各级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要及时协调沟通,紧密配合,充分利用政府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及时为求职登记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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