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省民政厅
2.制定完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协办单位:省老龄委其他成员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引导、培育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协办单位:省老龄办
(五)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管理
1.制定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准入制度。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协办单位:省老龄办
2.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老龄办
协办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三、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科学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老龄办、发展改革委
协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2009年,在全省选择100个城乡社区开展试点,探索适合城乡不同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
协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享受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18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中有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协办单位: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地税局、物价局、电力公司、老龄办
(四)在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建立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和管理。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省民政厅、老龄办
(五)各级政府本着量力而行、适当普惠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
牵头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