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印章的通知
(闽政办函〔2009〕84号)
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 〔2009〕27号)精神,决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启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福建省信息化局”印章。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福建省信息产业厅”旧印章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