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石板材行业整治(敖江流域16分):按期完成辖区内石板材行业整治任务的,不扣分。其中,关闭、取缔不符合要求石材加工企业(10分),完成率高于80%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现场检查,发现辖区内石材加工集中区外仍存在未纳入统计的不符合要求的石材加工企业的,每个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石材加工集中区未按时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扣4分。石材加工集中区未实现零排放的,扣2分。
9.生态环境保护(10分)
(1)规范沿江矿产开采活动(2分):按期关闭沿江及饮用水源两岸一重山采矿(石)和非法采砂点的,不扣分;上述区域仍存在矿产开采、非法采砂点的,每处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2)沿江两岸造林绿化(2分):按计划推进沿江及饮用水源两岸一重山绿化的,不扣分;该区域内违规砍伐阔叶林的,每起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3)河流及湿地功能保护(2分):按计划推进河流及湿地功能保护的,不扣分。沿岸1公里内修建尾矿库及在湿地保护区建设影响湿地功能项目的,沿江两侧及河道内仍存在石材废渣、废料乱堆滥放的,每处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4)保障生态用水(4分):督促辖区内水电站按期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服从生态用水调度的,不扣分;水电站逾期未安装的,每家扣1分,最高扣2分;查实水电站不服从生态用水调度的,扣2分。
五、考核程序
10.县(市、区)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流域整治目标和任务实施情况的自查,自查结果报设区市政府,由设区市政府组织复核。
11.设区市政府于每年4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县(市、区)的考核核查,并形成本级自查报告,报送省政府和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12.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5月20日前,组织对设区市流域上年度整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其中,省农业厅牵头对养殖业污染整治情况予以考核;省环保局牵头、省经贸委配合对石板材行业整治情况予以考核;省环保局负责提出安装下泻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的水电站名单和时间要求,并负责做好在线监控终端的建设和联网监控工作;省水利厅负责做好水电站安装最小下泻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的技术指导;省经贸委负责督促相关水电站业主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牵头做好安装情况的考核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对矿山整治情况予以考核;省建设厅牵头对城乡生活污染治理情况予以考核;省水利厅牵头对水电站服从生态用水调度情况予以考核;省林业厅牵头对沿江两岸造林绿化情况予以考核。各部门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局、监察厅汇总后,于6月中旬前上报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和省政府。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抽查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