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闽政办〔2009〕1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制定的《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
(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推进流域水环境保护,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精神,结合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闽江、九龙江、敖江、汀江、晋江、龙江、木兰溪、交溪等重点流域范围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
(一)水质指标,由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体现。考核断面为省环保局确定的重点流域省控断面、饮用水源监测点位和闽江、九龙江、敖江支流监测断面,通过人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辅的监测数据综合计算得分。
(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省环保局核查的减排结果为准。
(三)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以省政府有关流域整治意见明确的任务和省、设区市制定的年度流域整治计划确定的年度任务为依据,以各地自查和省考核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计算得分。
三、考核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