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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农村信用社试点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


  2.给予资金支持。莆田市政府在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后的五年内,由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该行的发展。

  3.支持各项存款。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对公存款支持力度,在莆田农村商业银行开立涉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原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的涉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逐步移入莆田农村商业银行。

  4.支持优质贷款。当地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在尊重莆田农村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将效益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涉农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收益稳定的优质项目推荐给莆田农村商业银行,提高其资金运用效益。

  5.清收不良贷款。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法律手段和行政措施相结合的办法,协调政法部门依法帮助莆田农村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政府贷款、公职人员逾期贷款以及其他不良贷款问题,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

  6.置换不良资产。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莆田农村商业银行加快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努力提高现金清收比例,并在国家政策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注入土地或其他优质资产等方式,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以改善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推进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顺利开展。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在省农村信用社改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指导下,莆田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莆田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成立莆田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工作小组”),由莆田市政府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办、莆田银监分局、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省农信联社莆田办事处、莆田市国税、地税、工商、国土、财政、建设局、审计、国资委、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城厢、涵江、秀屿、荔城四区分管副区长、四区联社理事长,统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莆田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研究制定筹建工作方案,并作为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筹建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农信联社莆田办事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农信联社确定。

  (二)实施步骤

  1.在省农信联社指导下做好起草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工作。

  2.履行合并法律程序。

  3.开展清产核资。

  4.签订合并改制协议。

  5.提出筹建、开业申请并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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