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造成人员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或者当事人涉嫌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车辆的交通事故,事故事实确需进一步核实,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当场确定或调解无法当场进行的,应当在现场处置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处理工作。因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需要,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处理工作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不得以需要检验鉴定为由,扣留事故车辆。
第十五条 事故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章 保险理赔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现场查勘定损,应当在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后的不妨碍交通顺畅的地点进行。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致他人财产损害而承担的损失,应当依法先在被保险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对超此出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除依本办法适用快速理赔的情形外,依据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损害赔偿责任比例,按照被保险车辆投保的商业机动车保险的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在我省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对交强险赔偿实行无责代赔、互碰自赔的处理机制,简化交强险理赔流程,方便当事人办理索赔。
第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的,保险公司之间应当快速划分理赔责任并对被保险人实行快速理赔:
(一)事故发生在6时至20时期间;
(二)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各方损失无明显高于一万元;
(三)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在我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出险案件,应按以下原则快速划分理赔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二)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方当事人承担各自交通事故损失,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过错的,承担各自交通事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