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事故损失查勘定损后,获取查勘人员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失确认书。接受查勘定损方式可以是: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在不妨碍交通顺畅的撤离地查勘定损,或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时间内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定损点查勘定损,或到统一的交通事故定损理赔机构查勘定损,或到有资质的交通事故估损机构查勘定损等。
3、按规定填写保险金索赔申请书,并根据与保险公司的约定,持相关材料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
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完成《记录单》的“协商结果”部分的填写,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后各持一份。协商不成的,应当立即报警。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 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捏造虚假交通事故信息以骗取保险理赔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对仅造成人员伤情轻微交通事故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报警的七种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指派就近的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第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拍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责令当事人将车辆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事故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二)查明交通事故事实,确认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按照《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的定责原则,确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三)依法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或第八条第(三)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还应当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四)对符合调解条件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六条规定的赔偿原则,进行当场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