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处理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高效,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处理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实行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执勤民警应当秉公执法,保险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办事。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自行协商
第六条 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异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