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项目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验收后六十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1)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属实的。
(2)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3)建筑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4)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造成拖欠的。
(5)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第七条 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保证金中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在3日内将支付情况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后15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逾期不补齐的,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其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足部分由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也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款中支付,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六十日后对未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凭西宁市劳动保障局出具的取款证明到开户银行提取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利息。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举报投诉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要采取日常巡查、集中检查、群众举报专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及时对欠薪数额、涉及人员等有关情况进行核实,责令建筑施工企业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要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建立农民工花名册,编制工资表,按月或按合同约定方式把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不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提供虚假施工合同、不及时足额存储或补齐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将加倍收取保证金,并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向社会曝光,公示其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