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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卫生局关于西宁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处理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有关制度。
  第三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和个人信息,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及相关信息交由当地区(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限于设备和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对医院回转的康复期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创造条件,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
  第三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三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三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第三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有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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