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卫生局关于西宁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依据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变更执业地址后,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禁止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第二十七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考核考试合格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在市、区(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和组织下,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活动。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接受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三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切实维护居民健康。

第六章 执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三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