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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卫生局关于西宁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审合格证书》;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报告》。

第四章 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六)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服务、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七)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服务,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九)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十)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一) 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十二)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三)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提供基本药物。
  (三)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五)转诊服务。
  (六)康复医疗服务。
  (七)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五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健康需要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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