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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卫生局关于西宁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
  (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登记事项:
  (一)名称、地址、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
  (四)服务场所占地和建筑面积;
  (五)职工人数;
  (六)执业许可证号码;
  (七)主管部门意见或批准文件;
  (八)主要设备、设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登记的诊疗科目为: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保健科、医学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区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业务指导培训、考核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校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两年校验一次,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一年校验一次。
  第十九条 办理校验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校验申请书》和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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