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政府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九条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和申请人姓名、年龄、学历、职称、专业履历和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机构分布和医疗资源利用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服务范围和服务半径;
(六)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时间;
(七)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面积;
(八)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九)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备配置及清单;
(十)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及消防设施等情况。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设置或不批准设置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驳回通知书》。
第三章 执业登记与校验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在批准其设置的市、区(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市、区(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第十三条 申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登记,应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