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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卫生局关于西宁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政府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九条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和申请人姓名、年龄、学历、职称、专业履历和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机构分布和医疗资源利用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服务范围和服务半径;
  (六)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时间;
  (七)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面积;
  (八)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九)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备配置及清单;
  (十)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及消防设施等情况。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设置或不批准设置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驳回通知书》。

第三章 执业登记与校验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在批准其设置的市、区(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市、区(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第十三条 申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登记,应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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