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卫生局关于西宁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卫生局制定的《西宁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西宁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一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评估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评审,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评审,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符合西宁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统筹考虑人口分布及交通地理等因素,合理布局。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应全部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按社区卫生建设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政府举办为主,原则上按每个街道办事处或每3-5万服务人口设置一处。在市辖区人口密度较大的社区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服务人口应达到3万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居民区,根据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