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测绘局关于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冀测〔2009〕100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家测绘局关于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有关要求,为顺利做好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我局已于2009年6月12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冀测[2009]83号),对复审换证的程序、范围、应提交的材料及时间安排提出了具体要求。此项工作开展以来,我局结合复审换证工作开展的实际及时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甲、乙级测绘单位的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及保密管理考核情况。各甲、乙级测绘单位的考核材料准备完成后,可随时直接报送我局行业管理处,报送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10年6月15日。
二、关于测绘单位业绩情况。在此次复审换证时,按照《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对申请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的要求执行。测绘单位的获奖情况、测绘服务总值及质量认可情况要达到规定的数量要求。对于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不满三年的丙、丁级测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掌握。
关于质量认可事项,甲、乙级测绘单位由我局负责认可,丙、丁级测绘单位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认可,其中,丁级测绘单位是否进行认可,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规定。有关质量认可具体要求遵照我局下发的《关于做好测绘成果质量认可工作的通知》(冀测[2009]99号)文件执行。
三、关于工程测量业务中对有关仪器设备的最低数量要求:
1.水利工程测量业务:测深仪一台(乙、丙级资质);
2.地下管线测量业务:管线探测仪(乙级3台、丙级2台、丁级1台);
3.矿山测量业务:对陀螺仪暂不进行数量要求。
第1、2款对仪器设备的数量要求,甲级的数量不得少于乙级数量。
四、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0年7月15日前到期的测绘单位,如需在有效期到期前换发新资质证书的,需于有效期到期前二个月报送复审换证材料。否则,将统一在明年下半年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