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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震局地震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对财务管理混乱、支出内容与研究无直接关系或不按时报会计年报的资助项目,可暂停拨款。资助项目无进展,可撤销资助。依托单位加强对财务管理或调整项目组成员后,能继续完成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的,由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科技处审查同意批复后,可继续拨款。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如在河北地震系统内调动工作,需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取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科技处,方可将结余经费划拨至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资助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依托单位要及时清理账目,将余款和已购器材,交回省局计划财务处,同时编报《河北省地震局地震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中止、撤销经费收支结算表》和《河北省地震局地震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中止、撤销器材处理收入表》各一式两份,在两个月内报省局科技处审查核销。

  第三十条 资助项目验收通过后,已拨结余经费,仍用于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

第六章 验收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成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验收申请连同有关技术文件及财务决算表一式两份报省局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

  第三十二条 资助项目的验收和考核工作由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组织,科技委具体负责。项目验收后,专家组根据验收意见给出项目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

  资助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资助项目验收不合格:

  一、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研究成果有抄袭行为的;

  二、资助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的;

  三、未按要求上报资助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的;

  四、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或存在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省局对已资助项目成果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完成后两年内,每年12月10日前,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报告成果的应用转化等情况,作为评审新申请项目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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