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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震局地震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如确需代理或更换,由依托单位提出适当人选报科技处审批。项目组成员的调整,由依托单位审定后报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未按计划时间完成研究任务,延期执行期内,不得申请新项目;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本基金资助。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请、使用、管理,要本着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合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开支范围,仅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材料消耗费、图书购置费、论文版面费及按有关规定可在项目经费预算内支出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经费,在上述开支范围内,一次核定资助总额,分年度按款额及用途,由局财务室拨至受资助者依托单位,在申请人依托单位领导和财务、业务部门的管理下,由项目负责人按计划支配使用,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决算核销。

  第二十四条 资助项目的拨款,一般每年一次。按项目计划书的经费计划分年度拨款。科技处按计划书中经费开支计划通知局财务室拨款。第二次及以后的拨款,须待收到资助项目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之后,工作进展正常的,按项目计划书相应年度用款额拨款。工作进展提前或有紧急需要的,可申请提前拨款;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将减少或暂停拨款,直至撤销资助。不报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暂停拨款。

  第二十五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报销可参照《河北省地震局财务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地震局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资助项目依托单位,应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财务支出表。项目经费的使用要接受省局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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