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科技处负责组织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审:
一、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违反了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二、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
三、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或申请经费超出基金项目资助能力的;
四、申请者以往获资助项目未完成或考核不及格2年之内的。
第十二条 初审合格的申请书,委托科技委以会审或函审的方式进行评审,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一般在3人以上。科技处将科技委专家评审意见汇总,根据专家的评审建议,进行综合平衡,分别提出根据项目指南申请的重点项目、硕(博)士预研究项目和青年科研项目的资助项目计划方案和资助金额的建议,报基金管理指导组审查确定后,报请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三条 在综合评价相近情况下,对以往资助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并认真遵守基金有关规定的申请者的申请项目,可优先资助。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项目,由科技处向申报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部门)下达《河北省地震局地震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批准书》,并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批准书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填写《河北省地震局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须对计划书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一式两份报送科技处。经审核后将其中一份返回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以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为主实施管理,指导、督促按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和按经费预算内科目予以支出,保障项目按进度、预算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基金资助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12月10日以前向局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提交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项目经费的开支等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基金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如确需调整、中止、撤销,按立项的程序,逐级申报、审查,经科技处审查,由省地震局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