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与纪检、监察、纠风、司法、信访、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重点纠正和查处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等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非法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等问题。可以土地流转租金为基数,向受让方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专户储蓄,共同管理,防止挪用,合同期满,如无违约,则如数退还风险保证本金及利息。
(五)建立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建立规范的仲裁制度、程序和办法,提高调处土地流转纠纷的水平。改进土地流转纠纷仲裁的方式,尽可能将仲裁开庭地点设在发生纠纷的村(组),加强法制宣传,推进土地流转纠纷仲裁工作重点前移。发挥基层人民法院、乡(镇)、村(组)调解组织在调处土地流转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信访、仲裁、司法等多渠道调处土地流转纠纷的工作机制。
六、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基层,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措施,提高搞好土地流转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乡(镇)要明确承担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掌握土地流转动态,依法解决土地流转中的问题,确保土地流转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农经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各级农经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经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农经管理机构工作职能,建立健全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农经行政管理体制,发挥其在土地流转工作中的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职能作用。
(三)完善土地流转工作机制。加强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建设,形成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监督,农经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有序流转。
(四)加大土地流转督查力度。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土地流转督导组,定期不定期对本地区土地流转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跟踪督办。对违反“依法、自愿、有偿”和“三个不得”原则,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和改变土地用途,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