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订立合同。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监督下,土地流转双方依法签订合同;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可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四)备案归档。土地流转合同一式5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和县级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备案一份。同时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应建立“一社一册、一户一页、一地一格”的土地流转台帐,随土地流转信息、土地流转合同及其他规范性流转书面材料等一并整理归档。
五、建立健全土地规范有序流转机制
(一)建立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机制。推行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修订完善不同土地流转形式的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要素,规范流转行为。涉及林地流转的,应按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四川林地流转合同》(格式文本)签订书面合同。积极开展土地流转服务试点。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宣传、供求信息、程序咨询等服务,搭建服务平台和网络,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开展土地流转价格评估试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开展土地流转价格评估体系建设试点,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发布土地流转指导价格,促进土地流转公平公正合理。
(二)建立土地流转各方利益联结机制。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作价出资入股经营,实现合作社与社员利益的有机联结;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组织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合作连片开发,与龙头企业、大户建立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地分享土地经营增值收益;鼓励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和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入股,与龙头企业、大户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农民可获得保底租金、务工等收入,同时还可获得利润分红。
(三)建立土地流转扶持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整合涉农项目资金,结合农村土地流转,重点扶持规模化农业产业基地、优质粮食基地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合作社登记方面,积极支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作价出资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流转受让方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的必要生产设施用地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于发展生产的电、水应视为农业用电用水。金融部门要把参与规模经营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纳入支持和服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