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方受聘期间,甲方享有对乙方的人事管理权;
(二)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表现和工作实绩,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乙方进行学期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确定对乙方奖惩、职务晋升以及有关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
(三)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必要的住宿和生活条件;
(四)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其教师工资总额按人均1.896万元/年的标准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高于1.896万元/年的,高出部分由县级政府承担,甲方应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五)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及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六)教师〔2009〕1号和教师厅函〔2009〕2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享受本合同规定的工资、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享受甲方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婚假等假期;
(三)乙方有权享受《陕西省2009年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办法》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甲方如不能按规定履行其义务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五)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
(六)乙方应保证聘期内全职在甲方所聘岗位上工作,服从甲方和任教学校的工作安排,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目标和教学任务;
(七)《陕西省2009年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相关内容应当相应变更。
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有关内容可以相应变更。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伪造学历、健康证明及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聘用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任教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
(五)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工作岗位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所聘学科教学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条 甲方未按聘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经向有关部门申诉仍未得到解决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对乙方不具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甲方按本合同第八条之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按乙方受聘后在任教学校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乙方在任教学校工作每满一年,甲方应发给乙方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乙方在任教学校工作不足半年的,不予补偿;超过半年而不足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的半数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合同期未满,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而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应由解除合同一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聘用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与月工资的乘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