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陕西省2009年农村学校特设岗位教师聘用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 陕西省 市 县人民政府
|
单位住址
| | 邮政编码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 | 性 别
| |
政治面貌
| | 出生年月
| 年 月
| 最高学历
| |
毕业院校
|
| 毕业时间
| 年 月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甲乙双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2009年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年,自二零零年月日至二零一年月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行终止。
距合同期限届满2个月前,对服务期满后不愿继续留在农村工作的应聘人员,由其自主择业,本人找到工作后,其户口档案关系已经转到县(市)的,办理改派手续;其户口档案关系没有转到县(市)的,办理派遣手续,各县应当积极给予帮助。对服务期满愿意继续从事当地农村教育的,各县应根据空编、空岗和考核情况,择优正式聘用,并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
第二条 乙方承诺符合《陕西省2009年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办法》规定的招聘条件,并同意被甲方聘用,担任该县学校学科教师,保证胜任该学科教学工作。
甲方应当将乙方安排在农村乡镇学校任教,并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以及农村学校的需要,对前款规定的乙方的任教学校和任教学科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条 聘用期内,乙方的户口、档案关系原则上应转入甲方所在地户籍、人事管理部门,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聘用期满,乙方未能与甲方就续聘事宜达成协议,其户口、档案关系已转入甲方所在地,需要办理改派手续的,甲方应当协助。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