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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


  附件4:
  陕西省2009年农村学校特设岗位教师聘用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陕西省     市     县人民政府

单位住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  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年  月

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年  月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2009年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年,自二零零年月日至二零一年月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行终止。
  距合同期限届满2个月前,对服务期满后不愿继续留在农村工作的应聘人员,由其自主择业,本人找到工作后,其户口档案关系已经转到县(市)的,办理改派手续;其户口档案关系没有转到县(市)的,办理派遣手续,各县应当积极给予帮助。对服务期满愿意继续从事当地农村教育的,各县应根据空编、空岗和考核情况,择优正式聘用,并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
  第二条 乙方承诺符合《陕西省2009年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办法》规定的招聘条件,并同意被甲方聘用,担任该县学校学科教师,保证胜任该学科教学工作。
  甲方应当将乙方安排在农村乡镇学校任教,并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以及农村学校的需要,对前款规定的乙方的任教学校和任教学科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条 聘用期内,乙方的户口、档案关系原则上应转入甲方所在地户籍、人事管理部门,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聘用期满,乙方未能与甲方就续聘事宜达成协议,其户口、档案关系已转入甲方所在地,需要办理改派手续的,甲方应当协助。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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