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用地地表固化的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占补平衡;地表未经固化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四条 可以利用耕地建造简易温室、塑料大棚种植蔬菜、瓜果和培育秧苗。由于季节、经济利益、暂时需要等原因,也可临时种植果品、苗圃(育苗地)、草皮、花卉、药材等。
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禁止利用基本农田发展设施养殖业。
第十五条 附属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办理用地手续,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第十六条 农业生产用地和附属设施农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对于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视为违法用地,严格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附属设施建设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总规模,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占用耕地的应占补平衡。
第十八条 附属设施建设用地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镇村规划进行布局,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第十九条 附属设施建设用地禁止单独出租、转让等,不能随意改变用途,禁止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天津市设施农业各类用地明细表
| 用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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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用地
| 直接用于种植的塑料大棚、地膜覆盖、中小拱棚、温室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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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舍和塘底未固化的水产养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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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度小于2米的田间道路(含机耕道)、沟渠、田坎、防护林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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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于大棚、温室,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的简易看护房和农机具仓储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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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用地
| 附属设施农用地
| 宽度大于2米(含2米),小于5米的田间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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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未固化的附属设施用地,如简易看护房、员工食堂、农产品分捡包装房、临时育种育苗房、临时产品展示场所、农机具仓储房、停车场、农厕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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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建设用地
| 餐饮、住宿、售票、接待、娱乐、会议场所、研发、产品展示厅、农产品加工、交易场所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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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度大于5米(含5米)的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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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固化,面积超过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的建筑(构筑)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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