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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津国土房规[2009]2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设施农业发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施农业是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包括设施养殖业和设施种植业。

  根据提供产品的性质,设施养殖业主要包括畜禽、水产品和特种动物的规模化养殖。设施种植业主要包括农产品型设施农业、服务休闲型设施农业。

  农产品型设施农业主要指培育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蔬菜作物以及临时苗圃、果品等为主的种植农业和示范农业。

  服务休闲型设施农业指依托农产品型设施农业建立起来的,主要供外来游客进行观光、采摘、休闲度假等为主的示范农业。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发展设施农业需要使用土地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设施农业应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第五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或个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的发展设施农业。

第二章 设施农业用地界定

  第六条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发展设施农业使用的土地,根据用途分为农业生产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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