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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9〕11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0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三)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82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10395元)。单位核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820元的职工,以820元为缴存基数。

  单位和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单位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09年6月的月均工资总额。

  二、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提高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二)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2007年、2008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分别为1694元、2079元),可以申请降低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三)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2007年、2008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分别为1129元、1386元),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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