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实施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与燃油价格联动措施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发改收费〔2009〕1199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文件的通知》(云发改发电[2009]17号),2009年6月30日我省成品油价格调整后,昆明市0号柴油零售价格每公升为5.89元。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与燃油价格实行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1010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旅客道路运输价格与燃油价格实施联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启动我省道路旅客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措施。请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云发改收费[2005]1010号文件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方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8]1677号)中有关旅客运输票价管理规定,做好实施旅客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的准备工作。从8月1日起,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基准价中的“旅客运输燃油差价”统一提高每人公里0.01元。城市公交车、农村道路客运不执行旅客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政策。出租车由各地根据当地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规定办理,尚未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地区要抓紧研究制定。要紧密联系财政部门,统筹协调好财政临时补贴与启动实施油运价格联动措施的时机。
二、切实做好道路旅客运价调整的相关工作。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与交通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好油运价格联动措施,及时公布“旅客运输燃油差价”每人公里提高0.01元后的道路旅客运输政府指导票价,督促各汽车客运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提前5天将票价向社会公示,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维护运输市场价格秩序。各汽车客运站要将道路旅客运输票价中的“旅客运输燃油差价”部分,全部返还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车站和其它任何部门不得从中提取费用。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客运票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好客运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