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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级猪肉储备制度的意见

  (二)承储企业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储备费用总额5%的保证金或办理其他担保手续。

  (三)授予承储企业“洛阳市猪肉储备单位”标牌。

  五、猪肉储备管理

  (一)入储管理

  1. 承储企业应按合同规定及时落实入储计划。未经市商务局、发改委和财政局同意,不得调整计划或拖延、拒绝执行计划。承储单位应及时将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市商务局、发改委和财政局。

  2. 承储单位未按规定完成储备计划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研究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储备猪肉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在库管理

  1. 猪肉储备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标存。承储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储备猪肉专库及垛位。

  2.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猪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单位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报告猪肉储备工作领导小组。

  (三)轮换管理

  储备猪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年为一个储备期,每年储备3轮,每轮4个月。承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轮换。储备猪肉轮换更新,由承储单位报猪肉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承储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搞好经营,增强风险意识。

  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猪肉变质而形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负责。

  六、动用、投放管理

  (一)动用管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猪肉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向市政府提出动用报告:

  1.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

  2. 据监测,市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3. 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二)投放管理

  市级储备猪肉的投放由市猪肉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储备费用的管理

  (一)猪肉储备设立专项储备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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