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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9〕273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总局工作部署,为了进一步加强水泥生产行业增值税管理,整顿和规范水泥生产行业税收秩序,省局决定对水泥生产企业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现就专项评估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截至2009年7月底仍正常开业的水泥生产企业。具体名单见《水泥生产企业情况表》(附件一)。
  二、评估内容
  对水泥生产企业2006至2008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具体评估内容如下: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评估。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是否存在无偿赠送商品、商品偿还债务、以物易物等行为以及各种价外费用不按规定计算收入问题;是否存在逾期包装物押金不计算收入问题;是否存在销货退回或折让不按规定处理问题;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等。
  (二)水泥生产企业取得的各类进项抵扣凭证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评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入账和申报是否符合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业务、价格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是否存在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的问题;其他抵扣凭证项目填开是否完整齐全,取得运输发票的运输业务与销售购进货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匹配、吻合,有无取得虚开、代开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问题;有无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问题等。
  (三)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估。就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条件、退税申报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三、工作目标
  通过对水泥生产企业2006至2008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估,依法查处该行业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打击和震慑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整顿和规范行业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查、
  以评促收”的工作目标,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四、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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