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城乡社会救助规范化建设达标率100%。
指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达到省规定标准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社会救助规范化建设达标率=机构建设情况+公开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动态核查/省规定标准×100%
注:城乡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达标率为4项之和,分别为:
⑴设有专门机构,实际专职工作人员数与服务对象比例达到1:2000。(占30%)
⑵设立社会救助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街道(乡镇)及社区 (村屯)均设立永久公示板,对社会救助申请审批流程和保障金额进行公示,无集体上访事件。(占20%)
⑶出台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办法,档案专人管理,专柜存放,定期按地域归档。(占20%)
⑷城市重点分类施保对象、农村重点保障对象以及城乡低保边缘人群每年核查一次;有完全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其余城市低保对象以及农村一般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占30%)
8.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到位率100%。
指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资金最低预算达到省规定标准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城乡社会救助各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到位率=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乡镇公共事业费情况+专项工作经费/省规定标准×100%
注:城乡社会救助各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到位率为4项之和,分别为:
⑴地方财政按省财政下达的最低预算指标额度足额匹配到位。(占30%)
⑵地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暂按中央、省、地方1:0.5:0.3比例匹配,即地方匹配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总额的20%。(占30%)
⑶按照农业人口每年1元钱标准落实的乡镇公共事业费,纳入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农村医疗救助。(20%)
⑷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业务经费不低于上年度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支出总额的2%。(占20%)
9.减灾救灾工作达标率100%。
(1)进一步完善灾害管理体制机制,按省减灾委计划要求,大力推进市 (州),县 (市、区)减灾委组建工作。
(2)开展重点区域主要灾种风险隐患调查,初步建立灾害风险隐患数据库,进行灾害区划。
(3)完成 “吉林省综合减灾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初步形成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灾害信息共享水平。
(4)完成全省灾害信息队伍建设任务,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信息网络。
(5)综合减灾主题日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全面提高城乡居民减灾意识。
(6)在灾害发生后,确保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受灾群众 “有衣穿、有饭吃、有临时住处、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医治”。
灾民救助率=救助灾民人数/受灾人数×100%
10.灾民倒房当年重建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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