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领导
2009年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政府对各市 (州)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各市(州)政府对所属县 (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并分级组织落实。全省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各市 (州)、县 (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2009年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附件
吉林省2009年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责任制指标解释
1.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困难居民应保尽保率100%,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施保率100%。
指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全部享受分类施保待遇。计算公式为:
应保尽保率=实际保障的城乡低保对象人数/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人数×100%
分类施保率=实际保障的分类施保对象人数/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人数×100%
2.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达标率100%。
指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与省规定标准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低保标准达标率=当地城市 (或农村)低保标准/省规定标准×100%
补助水平达标率=当地城市 (或农村)补助水平/省政府规定标准×100%
注:低保标准达标率与补助水平达标率为以下4项分值累加,每项占25%。
⑴城市低保标准达到当地城市居民上年度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左右。
⑵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当地农村居民上年度年人均纯收入的25%左右。
⑶当地平均的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50元。
⑷农村低保年人均补助水平达到700元。
3.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达标率100%。
按照本地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实施救助,本年度实际救助人数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比例达到100%。计算公式为:
医疗救助达标率=本年度实际救助总人数/省规定标准要求×100%
注:医疗救助达标比率为4项之和,具体如下:
⑴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占20%)
⑵实际住院救助人数不低于城乡低保对象总人数的2%。(占50%)
⑶实际日常救助 (包括门诊救助)人数不低于城乡低保对象总人数的5%。(占20%)
⑷实际临时医疗救助人数不低于城乡低保对象总人数的0.2%。(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