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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9年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绩效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15.困难群众殡葬优惠政策落实达标率100%。

  (五)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2项)

  16.重点优抚对象抚恤经费足额发放达标率100%。

  17.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达标率100%。

  (六)安置军休。(2项)

  18.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率90%以上。

  19.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保障工作达标率100%。

  (七)流浪乞讨救助。(3项)

  20.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未成年人无偿救助率100%。

  21.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未成年人安置率100%。

  22.救助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足额到位率100%。

  (八)社会组织发展。(1项)

  23.社会保障类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救助工作达标率100%。

  (九)社区公共服务。(1项)

  24.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功能建设工作达标率100%。

  (十)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1项)

  25.救助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达标率100%。

  (十一)救助资金管理。(1项)

  26.救助资金规范管理达标率100%。

  (十二)困难群众信访。(1项)

  27.城乡困难群众信访工作达标率100%。

  (十三)福利彩票发行。(1项)

  28.福利彩票发行任务达标率100%。

  (十四)慈善救助。(1项)

  29.慈善救助任务达标率100%。

  (十五)福利企业发展。(1项)

  30.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安置人数及合法权益保障工作达标率100%。

  三、责任期限

  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

  四、考评方法

  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市 (州)政府落实2009年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由省政府负责考评,采取省考评督查组集中考评与省民政厅日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 (市、区)政府落实目标责任制情况,由市 (州)政府负责考评。目标责任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半年初评情况进行通报,年终总评采取将各类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与日常工作情况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综合平衡后排序。具体考评时,对能够量化的指标,进行定量考评;对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考评工作采取深入基层、查阅表册账卡、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五、奖惩办法

  2009年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对30项单项工作进行考评,并依次排序,每个单项工作评出3-4个先进单位,并分级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实际工作中开拓创新意识强,效果显著的市 (州)、县 (市)和单位,设立创新工作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其中,县 (市)创新奖数量占到全省创新奖总数的20%-30%左右。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引发频繁集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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