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养引进规模。经过3年的培养和引进,选择100名中青年科技人才正式命名为省科技创新带头人,作为学科带头人、企业技术骨干、院士后备人选给予重点培养。
五、培养引进措施
(一)基本原则。按照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公平竞争中识别人才,在创新实践中培育人才,在事业发展中凝聚人才,在工作生活中关爱人才。
(二)产权激励。根据人力资本在财富增值中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制定完善知识、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具体规定,落实保护合法产权收入和合法劳动收入的各项制度。
(三)建立有利科技创新带头人的创业环境。在工商登记、税费征收、土地使用、金融支持等方面为人才创业提供优质服务。加大对人才在科技开发、项目承包、创业等活动中的法律保护力度,规范知识产权保护行为,保障人才的合法权益。
(四)项目带动。在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并放宽申报要求;帮助科技创新带头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有关程序积极争取国家、省部级科技重大 (重点)项目,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五)团队建设。科技创新带头人所在单位要发挥带头人自主领衔作用,在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充分自主权。省科技厅要支持带头人所在团队或单位按程序申报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基地项目。在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培训交流。每年组织开展1-2次交流、研讨、考察、咨询、宣传等主题活动。支持带头人参加重要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到国内外一流大学、研究机构或知名企业进行培训研修。
(七)奖励推荐。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荐科技创新带头人参评吉林省高级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人才培养工程人选等。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带头人,积极推荐评选国家及我省有关科技奖励、两院院士人选等,鼓励加入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团体,鼓励参加重要的评审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决策咨询等活动。
(八)舆论宣传。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带头人进行宣传。
(九)福利待遇。引进的科技创新带头人福利待遇按照 《吉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