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指导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八)负责组织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工作。
(九)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对外交流与合作;配合国家宗教局落实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十)依法审核审批宗教方面的有关事项,指导市、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
(十一)推动各民族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搞好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委(局)机关工作的协调、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机要、档案、电子政务、信访、会务和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接待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承办全省民族宗教系统的涉外交往事务;协调民族宗教领域维护稳定方面的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我省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政策措施,并组织进行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负责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新闻和宣传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工作;负责《陕西民族宗教》的编辑发行;组织民族、宗教史志的编纂;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协助做好维稳工作。
(三)民族一处。
承办全省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方面的工作;做好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益的有关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调解民族权益纠纷,指导和协调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管理工作;承办民族识别及民族成份管理工作。
(四)民族二处。
承办全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方面的工作;配合拟订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特殊政策,并督促协调落实,为少数民族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和指导;依法监督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承办全省少数民族经济的综合统计与分析;监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贷款和扶持少数民族脱贫致富的协调工作;调解民族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