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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11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八月四日

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四)加强贯彻执行和督促实施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和少数民族发展规划方面的职责,强化依法管理。

  (五)加强对市、县民族宗教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指导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政策、部署和指示。

  (二)组织开展对全省少数民族和宗教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我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草拟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利,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四)负责协调兼职委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少数民族工作;协助拟订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规划,督促检查规划实施情况,拟订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五)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工作,承办相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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