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省政府投资和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省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省政府部门、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审计署授权审计的中央驻陕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省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省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共同领导设区市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市、县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市、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设区市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设区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管理派出审计处。
(十)组织审计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省审计信息系统,组织计算机审计和审计管理专业培训。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