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依法对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工作,负责处理所监管企业来信、来访工作;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承办机关法律事务;承担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
(三)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
(四)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
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绩效;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
(五)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