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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12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八月四日

陕西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粮食局(副厅级),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购销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指导协调,提高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三)加强粮食监督检查职责和社会粮食流通统计与供需平衡调查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总量计划和收储、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指导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方案和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制订全省粮食应急预案,并负责提出启动建议。

  (三)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全省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制订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负责粮食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负责全省粮食系统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起草全省粮食流通和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制订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研究提出省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进出口总量计划,提出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审批意见并督促实施;监督检查省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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